司法院院字第14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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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0 页 | |
声请船舶登记之时,已依船舶登记法第六十二条缴纳登记费,如未备声请必要之文件,依同法第十九条应予驳回者,既无发还登记费之规定,自无庸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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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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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船舶登记之时,已依船舶登记法第六十二条缴纳登记费,如未备声请必要之文件,依同法第十九条应予驳回者,既无发还登记费之规定,自无庸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