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船舶登记之时,已依船舶登记法第六十二条缴纳登记费,如未备声请必要之文件,依同法第十九条应予驳回者,既无发还登记费之规定,自无庸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