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0 頁 | |
聲請船舶登記之時,已依船舶登記法第六十二條繳納登記費,如未備聲請必要之文件,依同法第十九條應予駁回者,既無發還登記費之規定,自無庸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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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船舶登記之時,已依船舶登記法第六十二條繳納登記費,如未備聲請必要之文件,依同法第十九條應予駁回者,既無發還登記費之規定,自無庸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