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0 頁 | |
再訴願決定有拘束原處分及該決定官署之效力者,係指已訴願之事實業經決定者而言,若另發生新事實,當然得由該管官署另為處分,倘僅發現新證據,在現行訴願法,并無再審之規定,原處分及原決定官署,自仍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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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0 頁 | |
再訴願決定有拘束原處分及該決定官署之效力者,係指已訴願之事實業經決定者而言,若另發生新事實,當然得由該管官署另為處分,倘僅發現新證據,在現行訴願法,并無再審之規定,原處分及原決定官署,自仍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