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6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再訴願決定有拘束原處分及該決定官署之效力者,係指已訴願之事實業經決定者而言,若另發生新事實,當然得由該管官署另為處分,倘僅發現新證據,在現行訴願法,并無再審之規定,原處分及原決定官署,自仍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