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再诉愿决定有拘束原处分及该决定官署之效力者,系指已诉愿之事实业经决定者而言,若另发生新事实,当然得由该管官署另为处分,倘仅发现新证据,在现行诉愿法,并无再审之规定,原处分及原决定官署,自仍应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