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7 頁 | |
(一)最高法院解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所稱,開始審理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所指之開始審判。
(二)犯人不明之案,於起訴權消滅前,本不得終結偵查,雖已傳案訊問,仍不能認為開始審理。
(三)檢察官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縱被告所在不明,尚應起訴,可見起訴之案不以被告到案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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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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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解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所稱,開始審理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所指之開始審判。
(二)犯人不明之案,於起訴權消滅前,本不得終結偵查,雖已傳案訊問,仍不能認為開始審理。
(三)檢察官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縱被告所在不明,尚應起訴,可見起訴之案不以被告到案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