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最高法院解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所稱,開始審理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所指之開始審判。

  (二)犯人不明之案,於起訴權消滅前,本不得終結偵查,雖已傳案訊問,仍不能認為開始審理。

  (三)檢察官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縱被告所在不明,尚應起訴,可見起訴之案不以被告到案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