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7 页 | |
(一)最高法院解字第一四四号解释所称,开始审理应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所指之开始审判。
(二)犯人不明之案,于起诉权消灭前,本不得终结侦查,虽已传案讯问,仍不能认为开始审理。
(三)检察官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纵被告所在不明,尚应起诉,可见起诉之案不以被告到案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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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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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解字第一四四号解释所称,开始审理应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所指之开始审判。
(二)犯人不明之案,于起诉权消灭前,本不得终结侦查,虽已传案讯问,仍不能认为开始审理。
(三)检察官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纵被告所在不明,尚应起诉,可见起诉之案不以被告到案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