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享有領事裁判權之外國人,就其債務人之財產,向中國法院請准假扣押後,在該財產上有抵押權之中國人,向同一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之訴,既與執行異議之訴不同,僅以債務人為被告,即足以資救濟,毋庸以外國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