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2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53 条 ( 24.02.01 ) |
享有领事裁判权之外国人,就其债务人之财产,向中国法院请准假扣押后,在该财产上有抵押权之中国人,向同一法院提起确认抵押权之诉,既与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即足以资救济,毋庸以外国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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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2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53 条 ( 24.02.01 ) |
享有领事裁判权之外国人,就其债务人之财产,向中国法院请准假扣押后,在该财产上有抵押权之中国人,向同一法院提起确认抵押权之诉,既与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即足以资救济,毋庸以外国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