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2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 ( 24.02.01 ) |
享有領事裁判權之外國人,就其債務人之財產,向中國法院請准假扣押後,在該財產上有抵押權之中國人,向同一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之訴,既與執行異議之訴不同,僅以債務人為被告,即足以資救濟,毋庸以外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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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2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 ( 24.02.01 ) |
享有領事裁判權之外國人,就其債務人之財產,向中國法院請准假扣押後,在該財產上有抵押權之中國人,向同一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之訴,既與執行異議之訴不同,僅以債務人為被告,即足以資救濟,毋庸以外國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