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
租賃物拍賣時,依民法四二五條規定,其租約對於受讓人既仍繼續存在,則承租人原交頂首之款,即係原約內容之一部,自亦應移轉為對於受讓人之債權,惟租約尚未因拍賣而終止,則出租人或其受讓人,均不必遽行付還頂款,更不生優先與否問題 (參照院字第一二六六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