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租赁物拍卖时,依民法四二五条规定,其租约对于受让人既仍继续存在,则承租人原交顶首之款,即系原约内容之一部,自亦应移转为对于受让人之债权,惟租约尚未因拍卖而终止,则出租人或其受让人,均不必遽行付还顶款,更不生优先与否问题 (参照院字第一二六六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