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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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
租赁物拍卖时,依民法四二五条规定,其租约对于受让人既仍继续存在,则承租人原交顶首之款,即系原约内容之一部,自亦应移转为对于受让人之债权,惟租约尚未因拍卖而终止,则出租人或其受让人,均不必遽行付还顶款,更不生优先与否问题 (参照院字第一二六六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