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4 頁 | |
商會法施行後,依該法選任之執監委員,因事故不能依該法第十九條改選,其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該條所定任期屆滿後,雖不得繼續行使職權,但依該條不得連任之規定,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更新改選中,仍不得有被選舉權。
←司法院院字第15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4 頁 | |
商會法施行後,依該法選任之執監委員,因事故不能依該法第十九條改選,其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該條所定任期屆滿後,雖不得繼續行使職權,但依該條不得連任之規定,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更新改選中,仍不得有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