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法施行後,依該法選任之執監委員,因事故不能依該法第十九條改選,其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該條所定任期屆滿後,雖不得繼續行使職權,但依該條不得連任之規定,原選任之執監委員,於更新改選中,仍不得有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