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4 页 | |
商会法施行后,依该法选任之执监委员,因事故不能依该法第十九条改选,其原选任之执监委员,于该条所定任期届满后,虽不得继续行使职权,但依该条不得连任之规定,原选任之执监委员,于更新改选中,仍不得有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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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4 页 | |
商会法施行后,依该法选任之执监委员,因事故不能依该法第十九条改选,其原选任之执监委员,于该条所定任期届满后,虽不得继续行使职权,但依该条不得连任之规定,原选任之执监委员,于更新改选中,仍不得有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