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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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9 頁 | |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125 條 ( 24.07.17 ) |
(一)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原可不依破產程序,就其對於債務人有別除權之財產行使其權利,但其他債權人既有異議,在破產法施行前,業經法院裁定命其起訴,在該債權人未起訴前,自不得為別除權之主張。
(二)前拍定人不遵令繳納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不足數額及費用,執行法院得逕予執行,毋庸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