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9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125 条 ( 24.07.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有别除权之债权人,原可不依破产程序,就其对于债务人有别除权之财产行使其权利,但其他债权人既有异议,在破产法施行前,业经法院裁定命其起诉,在该债权人未起诉前,自不得为别除权之主张。

  (二)前拍定人不遵令缴纳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所定之不足数额及费用,执行法院得迳予执行,毋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