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
某甲先後犯子、丑二罪,均處有期徒刑,惟丑罪先經三審確定,子罪尚在三審上訴中,當丑罪執行時,應自丑罪羈押開始之日起,至該案確定時為止,計抵丑案之刑期,在丑罪以前,因子罪羈押之日數,仍應於子罪執行時計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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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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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
某甲先後犯子、丑二罪,均處有期徒刑,惟丑罪先經三審確定,子罪尚在三審上訴中,當丑罪執行時,應自丑罪羈押開始之日起,至該案確定時為止,計抵丑案之刑期,在丑罪以前,因子罪羈押之日數,仍應於子罪執行時計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