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先後犯子、丑二罪,均處有期徒刑,惟丑罪先經三審確定,子罪尚在三審上訴中,當丑罪執行時,應自丑罪羈押開始之日起,至該案確定時為止,計抵丑案之刑期,在丑罪以前,因子罪羈押之日數,仍應於子罪執行時計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