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2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28 條 ( 19.12.26 ) |
院字第一四五一號之解釋,係就同業公會建設之會所原有出資人者而言,來文所稱屠業公會所有之公產,由於各屠業人之入會金及該會年費、月費餘款所購置,并無原出資之特定人,則此項公產,屬之於公會,該會會員因剔除積弊,自得基於會員大會之議決,組織公產保管委員會而為保管,與第一四五一號所解釋者不同,自不得適用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