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3 頁 | |
聲請登記之土地,經公告期滿已予登記,并發給權狀後,始發生聲請朦冒虛偽之爭執,在土地裁判所成立前,應由權利關係人,向該土地登記地之法院,提起確認產權之訴,一俟判決確定,即由該管地政機關,依照判決旨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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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3 頁 | |
聲請登記之土地,經公告期滿已予登記,并發給權狀後,始發生聲請朦冒虛偽之爭執,在土地裁判所成立前,應由權利關係人,向該土地登記地之法院,提起確認產權之訴,一俟判決確定,即由該管地政機關,依照判決旨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