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登记之土地,经公告期满已予登记,并发给权状后,始发生声请朦冒虚伪之争执,在土地裁判所成立前,应由权利关系人,向该土地登记地之法院,提起确认产权之诉,一俟判决确定,即由该管地政机关,依照判决旨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