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婦既由甲縣嫁適乙縣,依戶籍法第四條第四款妻以夫之本籍為本籍之規定,則其本籍屬於乙縣,自不得參加甲縣同鄉會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