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5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2 頁 | |
工會法罰則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係特別刑法,法院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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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罰則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係特別刑法,法院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