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7 頁 | |
地產所有人以捐助行為,將其地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學校後,不得因該學校停辦,復以自己名義為所有權之登記。惟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既為該法第三十六條所明定,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未依法使其登記之效力消滅以前,不得就該地產另為指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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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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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所有人以捐助行為,將其地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學校後,不得因該學校停辦,復以自己名義為所有權之登記。惟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既為該法第三十六條所明定,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未依法使其登記之效力消滅以前,不得就該地產另為指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