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地產所有人以捐助行為,將其地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學校後,不得因該學校停辦,復以自己名義為所有權之登記。惟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既為該法第三十六條所明定,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未依法使其登記之效力消滅以前,不得就該地產另為指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