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5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經登記之公司、商號,如有他人冒用或以類似之商號為不正之競爭者,雖在公司本支店所在地之城鎮鄉以外,依商人通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亦得請求禁止其使用,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是否為不正之競爭,須由公司負證明責任,與同條第二項所定在同一城鎮鄉以內,推定其為不正之競爭者不同而己,故仿用者如不在同一城鎮鄉以內,公司能否呈請禁止,須視其能否證明為不正之競爭 (院字第一一四○號解釋關於此項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