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37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3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縣組織法設置之區公所,係屬自治機關,不在訴願法第三條所稱地方官署之列,該公所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自有區務會議、區監察委員會或區民大會,足以防止或糾正之,區民不得依訴願法對之提起訴願,更不生訴願管轄之問題,院字第一二九七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