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不動產所有權人將標的物出典於人後,依法雖有不得重典之限制,但所有權既未喪失,故於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至典權與抵押權在已實行登記制度之省分,均非登記不生對抗效力,若兩者均已登記,自應以先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