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3 頁 | |
按不動產所有權人將標的物出典於人後,依法雖有不得重典之限制,但所有權既未喪失,故於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至典權與抵押權在已實行登記制度之省分,均非登記不生對抗效力,若兩者均已登記,自應以先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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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3 頁 | |
按不動產所有權人將標的物出典於人後,依法雖有不得重典之限制,但所有權既未喪失,故於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至典權與抵押權在已實行登記制度之省分,均非登記不生對抗效力,若兩者均已登記,自應以先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