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所謂第二審法院之裁定,包含抗告法院之裁定在內,故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時,如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之上訴利益額數以下者,仍在不應准許之列。至執行中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者,亦應受同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