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72 頁 | |
煙犯於初犯交送勒戒期內,雖曾拒絕服藥,但經執行判決期滿煙癮業已斷絕,則其後再有吸食鴉片行為,自屬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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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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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犯於初犯交送勒戒期內,雖曾拒絕服藥,但經執行判決期滿煙癮業已斷絕,則其後再有吸食鴉片行為,自屬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