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0 頁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產,自立約之日起算至該辦法施行時未逾三十年者,得於滿三十年後三年內回贖,既於院字第一四一三號解釋在案,仍應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