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0 页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5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产,自立约之日起算至该办法施行时未逾三十年者,得于满三十年后三年内回赎,既于院字第一四一三号解释在案,仍应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