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6 頁 | |
縣政府兼有審檢兩職之權者,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各款情形,得依該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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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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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兼有審檢兩職之權者,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各款情形,得依該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