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政府兼有审检两职之权者,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各款情形,得依该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