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6 页 | |
县政府兼有审检两职之权者,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各款情形,得依该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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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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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兼有审检两职之权者,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各款情形,得依该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