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7 頁 | |
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一條定明,凡財產繼承開始在左列日期後者,雖已嫁之女子亦有繼承財產權,則凡財產繼承開始,在於該條左列日期之後,自不論任何年嫁出之女子,均有財產繼承權。至有繼承財產權之女子,應以親生者為限,財產繼承何時開始,查照院字第一七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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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7 頁 | |
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一條定明,凡財產繼承開始在左列日期後者,雖已嫁之女子亦有繼承財產權,則凡財產繼承開始,在於該條左列日期之後,自不論任何年嫁出之女子,均有財產繼承權。至有繼承財產權之女子,應以親生者為限,財產繼承何時開始,查照院字第一七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