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一條定明,凡財產繼承開始在左列日期後者,雖已嫁之女子亦有繼承財產權,則凡財產繼承開始,在於該條左列日期之後,自不論任何年嫁出之女子,均有財產繼承權。至有繼承財產權之女子,應以親生者為限,財產繼承何時開始,查照院字第一七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