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0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5 條 ( 26.07.02 ) |
團附奉長官命令因公借用槍枝,嗣與團長積不相能,乘間攜槍潛逃,應構成攜帶槍械逃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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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0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5 條 ( 26.07.02 ) |
團附奉長官命令因公借用槍枝,嗣與團長積不相能,乘間攜槍潛逃,應構成攜帶槍械逃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