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0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9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团附奉长官命令因公借用枪枝,嗣与团长积不相能,乘间携枪潜逃,应构成携带枪械逃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