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5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5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8 頁 | |
無軍人及公務員身分之人,而與軍人或公務員共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各條之罪,依該條例第十條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既應成立該條例所定罪名之共犯,自應并依同條例第八條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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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8 頁 | |
無軍人及公務員身分之人,而與軍人或公務員共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各條之罪,依該條例第十條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既應成立該條例所定罪名之共犯,自應并依同條例第八條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