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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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9 頁 | |
醫院出售之戒煙藥品,經化驗呈嗎啡反應,如其所含嗎啡成分,確為戒煙所必需,並非資以抵癮者,即難論以販賣毒品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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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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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出售之戒煙藥品,經化驗呈嗎啡反應,如其所含嗎啡成分,確為戒煙所必需,並非資以抵癮者,即難論以販賣毒品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