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1、911 條 ( 19.12.26 ) |
原呈所舉二例,其押少租多之第一例,為租賃契約,當事人所授受之押租,即係擔保租金支付義務之押租,其押多租少之第二例,為租賃契約與典權設定契約之聯立,應依院字第一一三二號解釋(業經飭部通令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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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1、911 條 ( 19.12.26 ) |
原呈所舉二例,其押少租多之第一例,為租賃契約,當事人所授受之押租,即係擔保租金支付義務之押租,其押多租少之第二例,為租賃契約與典權設定契約之聯立,應依院字第一一三二號解釋(業經飭部通令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