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91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呈所举二例,其押少租多之第一例,为租赁契约,当事人所授受之押租,即系担保租金支付义务之押租,其押多租少之第二例,为租赁契约与典权设定契约之联立,应依院字第一一三二号解释(业经饬部通令知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