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7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923 條 ( 19.12.26 ) |
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應返還之典價係以銀角或銅幣定其數額者,得按回贖時財政部所定兌價折合法幣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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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7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923 條 ( 19.12.26 ) |
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應返還之典價係以銀角或銅幣定其數額者,得按回贖時財政部所定兌價折合法幣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