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72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 24.02.01 ) |
第二審法院將事件發回原法院之判決,並非原法院更審程序之前審裁判,故在原法院更審程序執行職務之推事,雖曾參與第二審法院所為發回事件之判決,亦無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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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72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 24.02.01 ) |
第二審法院將事件發回原法院之判決,並非原法院更審程序之前審裁判,故在原法院更審程序執行職務之推事,雖曾參與第二審法院所為發回事件之判決,亦無庸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