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2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2 条 ( 24.02.01 ) |
第二审法院将事件发回原法院之判决,并非原法院更审程序之前审裁判,故在原法院更审程序执行职务之推事,虽曾参与第二审法院所为发回事件之判决,亦无庸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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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2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2 条 ( 24.02.01 ) |
第二审法院将事件发回原法院之判决,并非原法院更审程序之前审裁判,故在原法院更审程序执行职务之推事,虽曾参与第二审法院所为发回事件之判决,亦无庸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