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1 頁 | |
江西省各縣保立小學自籌經費區鄉鎮統收轉付實施辦法,係江西省政府制定之單行條例,其第二條第二款所載祠款產包括祭產等,會款產包括神會戲會等,除去應繳納之捐稅外,所餘應即提充保學經費,其數額不得少於全數百分之六十等語,與中央法令抵觸,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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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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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縣保立小學自籌經費區鄉鎮統收轉付實施辦法,係江西省政府制定之單行條例,其第二條第二款所載祠款產包括祭產等,會款產包括神會戲會等,除去應繳納之捐稅外,所餘應即提充保學經費,其數額不得少於全數百分之六十等語,與中央法令抵觸,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