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設有典權者,政府依法向出典人或典權人徵收之稅捐,除法令別有規定(如土地法施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或當事人別有訂定外,繳納之一方不得以田賦改徵實物向他方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