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923、92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鋼洋已於民國二十八年四月底禁止行使,從前以鋼洋計算之不動產典價,應按禁止行使時之比價折合法幣,禁止行使時鋼洋一圓既值法幣一圓,出典人回贖典物,即應按照鋼洋數額支付法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