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923、92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钢洋已于民国二十八年四月底禁止行使,从前以钢洋计算之不动产典价,应按禁止行使时之比价折合法币,禁止行使时钢洋一圆既值法币一圆,出典人回赎典物,即应按照钢洋数额支付法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