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1 頁 | |
土地設有典權者,政府依法向出典人或典權人徵收之稅捐,除法令別有規定(如土地法施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或當事人別有訂定外,繳納之一方不得以田賦改徵實物向他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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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1 頁 | |
土地設有典權者,政府依法向出典人或典權人徵收之稅捐,除法令別有規定(如土地法施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或當事人別有訂定外,繳納之一方不得以田賦改徵實物向他方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