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1 页 | |
江西省各县保立小学自筹经费区乡镇统收转付实施办法,系江西省政府制定之单行条例,其第二条第二款所载祠款产包括祭产等,会款产包括神会戏会等,除去应缴纳之捐税外,所馀应即提充保学经费,其数额不得少于全数百分之六十等语,与中央法令抵触,自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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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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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县保立小学自筹经费区乡镇统收转付实施办法,系江西省政府制定之单行条例,其第二条第二款所载祠款产包括祭产等,会款产包括神会戏会等,除去应缴纳之捐税外,所馀应即提充保学经费,其数额不得少于全数百分之六十等语,与中央法令抵触,自属无效。